教职工辞职与离职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2-23 00:00:00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6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和教师法相关规定,以及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着对学生、对工作、对学院负责的精神,学院要求每位教师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的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院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也应该履行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完成管理和服务任务,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二、本校教师和职工申请辞职、离职,应在保证完成教学和其他教育管理和服务任务的前提下,方可提出辞职,辞职申请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提出;教职工提出辞职,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备份学院人事处。

    三、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和教职工进行面谈,并确定本部门的意见并附署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以书面形式提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工作安排,受理审批离职手续,发给教职工离职审批表,此后按审批表程序逐级进行审批。人事处在完成审批程序后,通知教职工本人允许辞职、离职日期,并督促尽快完成个人工作交接和离校手续。

    四、对未完成教学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而中途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院按解聘处理,并追回因其离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其在本校培训相关费用。学院保留行使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

    五、对在寒暑假期间和新学期开学时提出辞职、离职的教职工,学院将自假期开始日起停发薪资并停止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对于已经发放的薪资、社保与公积金费用,辞职、离职教职工应予以退还,否则学院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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