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05-27 00:00:00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157

 

    为了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学院劳动用工合法、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与协议的订立

    1.在学院工作并由学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本学院,经学院批准聘用工作的人员订立聘用协议。

    3.原则上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学院工作需要延聘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的,由部门提出延聘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延聘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68周岁,专任教师不超过70周岁,校委会成员不超过72周岁,处级及以上干部不超过70周岁。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由学院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壹式贰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壹份。

  二、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2.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3.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一律不超过受聘者退休时限。

    4.符合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聘用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照片1寸或2寸两张;

4.上海市居住证;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海户籍人员的劳动手册。

以上资料经学院验核后,复印件留学院存档。

  四、签订聘用协议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退休证;

    4.内退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的证明;

5.照片1寸或2寸两张;

以上资料经学院验核后,复印件留学院存档。

五、受聘人员必须保证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等均真实有效,否则学院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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